全國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
第六屆第一次法制事務委員會會議紀錄
時 間:104年9月5日下午6時
地 點: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69號【北平逸仙樓】餐廳B1
主 席:召集人 黃宗正 記 錄:王之玫
出 席:黃宗正召集人、林如峰委員、薛攀麟委員、陳克營委員、陳月莉委員、洪啟仁委員、吳培旭委員、藍光輝委員、宋薇娜委員、張華警委員、黃宥騰委員、王志賢委員
請 假:、陳夢真委員、洪龍平委員、劉夢萍委員
列 席:洪迪光理事長、郭治平副理事長、陳詠綺常務理事、王雅玲常務理事、林德興常務監事、王之玫常務監事、江年生祕書長
壹、報告出席人數:委員應到15人,實到12人
貳、主席致詞:略
參、貴賓致詞:略
肆、討論事項:
一、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交付研究事項
說 明: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,將提案四及提案五有關章程及其施行細則之修訂,交付「法制委員會」研究,調整修正條文之文字後再議。(附件一)
研究結論:建議調整修正條文文字如修正條文對照表。(附件二、附件三)
伍、臨時動議
陸、散會
附件一
全國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
會議紀錄節本
提案四:(提案人:理事會)
案 由:謹提請大會議決修訂章程施行細則第三條討論案。
說 明:
1.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修訂章程施行細則第三條: 全文謂「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101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被選舉權。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 納兩年會費。」
2.本次(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)擬修訂全文為「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 101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納兩年會費。」本修訂條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決 議:章程修訂請交「法制委員會」研究,調整修正條文之文字後再議。
提案五:(提案人:理事會)
案 由:謹提請大會議決增訂章程第十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討論案。
說 明:
1.增訂章程第十條第二項全文:「會員未繳清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屆未繳清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一屆所積欠之會費」
2.增訂章程第十條第三項全文:「會員代表大會前三十日為下屆會費繳納截止日」
3.增訂章程第十條第四項全文:「會員入會滿六個月方得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」
決 議:章程修訂請交「法制委員會」研究,調整修正條文之文字後再議。
附件二
章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
(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四)
現行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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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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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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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
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101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 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被選舉權。
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納兩年會費。
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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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
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101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 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納兩年會費。
本修訂條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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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現行條文文字據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所附之章程。
二、 第一項增訂「選舉權及」四字。
三、 第二項未修正。
四、 第三項將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」,修訂為「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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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建議調整文字:
第三條
每屆兩個年度之常年會費,應一次繳納。
會員未繳納選舉當屆及前一屆第二年度之常年費會者,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本修訂條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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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作文字修正。「配合理、監事任期二年一任」之文字,係增訂之理由,不宜列入條文內,爰予刪除。
二、 會員大會選舉理、監事時,未繳納選舉當屆及前一屆第二年度常年費會之會員,不宜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爰於原第一項增訂「選舉權」,並移列為第二項。
三、 原第一項「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」及「經本會101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」等文字,係增訂之理由,以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日期、屆別,均不列入條文,爰予刪除。
四、 第三項將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」,修訂為「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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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三
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
(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五)
現行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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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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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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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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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清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屆未繳清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一屆所積欠之會費。
會員代表大會前三十日為下屆會費繳納截止日。
會員入會滿六個月方得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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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訂第二、三、四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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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建議調整文字:
第八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清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屆未繳清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一屆所積欠之會費。
選舉當屆及應補繳之前一屆常年會費,未於前一屆第二年度10月31日以前繳納之會員,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,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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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第十條增訂條文即第二、三、四項,建議移置於第八條或第九條。
二、 第二項文字未加調整。
三、 第三項規定「會費繳納截止日」,依其文義解釋,逾期即不得繳納會費,應非增訂之本意。增訂之意旨應在於逾聁繳納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又「代表大會前三十日」作業上至少必須在二、三個月以前確定大會日期並確實通知各會員,恐有困難,建議規定固定日期。
四、 第四項調整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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